刘晓滨为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红湾”授牌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刘晓红,党委副书记、校长吴昆,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副主任蒋明,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党员教育二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刘楠飞,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部长唐春燕,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邵福荣等出席授牌仪式。
刘晓红在致辞中表示,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的部署指导以及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学校积极开展“红湾”主题阅读体验区建设。作为广西首家与高校融合的“红湾”,将为建院2万多名师生提供主题阅读体验服务,也为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优质资源。学校将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支持下,进一步完善“红湾”功能,充分发挥“红湾”的红色资源优势,把“红湾”打造成为学校新时代党建工作的新载体、党员教育的新平台、党群干群关系的新纽带,促进学校党建工作和改革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果。
“红湾”背景墙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红湾”是该校联合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指导下建设的广西首家与高校融合的“红湾”,也是广西高校第一所获得授牌启用的“红湾”主题阅读体验区。
“红湾”图书陈列区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红湾”位于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能够为全校1000多名教职员工、22000名大学生提供主题阅读体验服务,为全校47个基层党组织,900多名党员师生提供教育平台,为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优质资源。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红湾”与学校图书馆毗邻,可以借助图书馆的优质资源,实现书籍资源互补、阅读空间互通、阅读活动共享,扩大党员师生主动学习的覆盖面,提升“红湾”的影响力,让“红湾”成为阅读学习空间和互动交流平台。
学校在“红湾”附近设立了休闲区,可以为党员师生提供茶饮、咖啡、预包装食品等,并有文创产品展示,在阅读间隙为党员师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营造引人入胜的阅读环境,提升阅读体验。(通讯员韦植巍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周仕兴)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